法規名稱: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快遞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登記:
一、申請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
    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負責人無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註
    明護照號碼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二、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及其影本。
〔立法理由〕
一、考量本辦法並未限制快遞業者之負責人必須為本國國民,為求周延,
    於第一款增訂負責人無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註明護照號碼或居留證
    統一證號。
二、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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