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登記: 一、申請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 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負責人無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註 明護照號碼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二、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及其影本。
一、考量本辦法並未限制快遞業者之負責人必須為本國國民,為求周延, 於第一款增訂負責人無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註明護照號碼或居留證 統一證號。 二、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