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參與業者依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等相關規定申請或提出進
出口文件,得採與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但
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營運初期階段,應透過通
關網路與關港貿單一窗口連線。
前項關港貿單一窗口營運初期階段期間,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