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參與機關(構):指參與關港貿單一窗口作業之關務、航港、貿易簽
審、檢驗及檢疫等業務之各相關政府機關(構)。
二、參與業者:指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作業之國內進出口業、運輸業、倉
儲業、報關業、承攬業、報驗業、貨櫃集散站業、金融業、快遞業、
自由港區事業、個人或其他與貨物進出口有關之業者。
三、拆封:指為執行分送、交換關港貿單一窗口電子資料所為之拆開封包
行為。
四、通關專屬憑證:指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申請,依法得對外提供簽發憑
證服務之憑證機構所簽發專用於通關業務之憑證。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至第三款未修正。
二、因應關港貿單一窗口精進作業,統由海關設立憑證註冊中心管理通關
專屬憑證,以扣合電子化政府服務精神,爰配合通關專屬憑證申請服
務作業方式,修正第四款規定,以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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