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081004026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 ;增訂第6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關務

立法總說明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二年八月十
六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一次修正,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五年四月八日
。為配合關港貿單一窗口精進作業,統由海關設立憑證註冊中心管理通關
專屬憑證,以扣合電子化政府服務精神,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條之
一,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通關專屬憑證申請作業方式,修正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
二、定明通關專屬憑證費用之收費依據及計算基準。(修正條文第六條之
    一)

法規異動

修正

參與業者申請核發通關專屬憑證,應繳納通關專屬憑證費。
前項收費基準以每案系統設計成本及工本費加總計算之。
通關專屬憑證費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通關專屬憑證費用之收費依據及其計算基準,並以每案攤計系統
    設計成本後之金額加計簽發通關專屬憑證之工本費。另通關專屬憑證
    費由財政部關務署另行公告,爰增訂本條規定,以利遵循。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參與機關(構):指參與關港貿單一窗口作業之關務、航港、貿易簽
    審、檢驗及檢疫等業務之各相關政府機關(構)。
二、參與業者:指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作業之國內進出口業、運輸業、倉
    儲業、報關業、承攬業、報驗業、貨櫃集散站業、金融業、快遞業、
    自由港區事業、個人或其他與貨物進出口有關之業者。
三、拆封:指為執行分送、交換關港貿單一窗口電子資料所為之拆開封包
    行為。
四、通關專屬憑證:指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申請,依法得對外提供簽發憑
    證服務之憑證機構所簽發專用於通關業務之憑證。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至第三款未修正。
二、因應關港貿單一窗口精進作業,統由海關設立憑證註冊中心管理通關
    專屬憑證,以扣合電子化政府服務精神,爰配合通關專屬憑證申請服
    務作業方式,修正第四款規定,以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