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服務除由學校自行辦理外,學校並得就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立案
  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委託人)辦理。
  學校委託辦理時,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其收費數額、活動
  內容、人員資格與在職訓練計畫、編班方式、辦理時間、辦理場所、管
  理方案及相關必要事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學校並得於招標文件載明
  受委託人辦理本服務經評鑑成績優良者,學校得以續約方式延長一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評鑑本服務辦理情形,辦理成績優良
  者,應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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