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私立高級中學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
        二公頃。
  (二)學生人數逾六百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
        尺之校地面積。
  (三)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
        意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
        準,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
        不得超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依高級中學設備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
        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二)應籌足設校基金新臺幣四千萬元,存入銀行專戶。
  四、師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合格者充任;其員額,依高級中學規程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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