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教師得以留職停薪方式,於國內、外進修或研究;其申請程序及期限,於
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於私立學校依學校章則之規定
。
前項所稱以留職停薪方式,於國內、外進修或研究,指學校或其主管機關
基於業務需要,同意教師在一定期間內保留職務及停止支薪而從事之進修
或研究。
〔立法理由〕
一、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教師經
    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薦送、選送或指派國內外進修、
    研究,期滿後欲延長,或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其進修、
    研究項目經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與教學或業務有
    關,得申請留職停薪。同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教育人員
    留職停薪期限不得逾聘約有效期間,聘約期滿經服務之學校、機構續
    聘者,得准予延長;其期間除下列各款情形外,最長以二年為限,必
    要時得延長一年: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自行申請國外全時進修期間,以二年為原則,
    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但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爰增列
    第一項,明定公立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於國內、外進修或研究,
    應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另私立學校教師則依學校章則
    之規定辦理。
二、修正條文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二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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