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評委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主管機關首長
或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之;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具
有體育專長及相關實務或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聘(派)兼
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聘任期間出缺時,應予補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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