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正、副召
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本會召開會議時,其委員由學者、專業人員出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機
關、團體出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經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
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開會時,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立法理由〕
一、有關第一項教保服務諮詢會之召開頻率,自一百零一年幼兒教育及照
    顧法公布自今,每四個月召開一次;考量幼托整合至今歷時十年,學
    前政策業穩健推動,且相關利害關係人團體之會議皆定期召開,包括
    全國幼教科長會議、非營利法人會議,及依議題及需求適時邀請教保
    經營團體召開相關會議;為配合實務運作,爰修正第一項開會頻率,
    由每四個月改成每六個月召開,並酌修文字。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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