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定繼續任教未中斷,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專任教師:每學期應實際任教。但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而未實 際任教者,不在此限。 二、兼任教師:連續每學期應均有聘書,而各學期實際任教至少滿一學分 ,提出申請之當學期排定任教至少一學分。 三、專任助教:每學年應均有聘書,且協助教學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