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定繼續任教未中斷,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專任教師:每學期應實際任教。但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而未實
    際任教者,不在此限。
二、兼任教師:連續每學期應均有聘書,而各學期實際任教至少滿一學分
    ,提出申請之當學期排定任教至少一學分。
三、專任助教:每學年應均有聘書,且協助教學及研究。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