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大學經核准設立師培中心者,其組織及運作等相關規定,應於學校組織規
程定之。
師培中心主管應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兼任,並置專任行政人員。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由現行條文第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列第二項,明定師培中心主管之資格與專任行政人力以利行政溝通
    與業務推動。考量各校於調整師資生甄選名額、開設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或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等,多需進行跨校內各單位、或校外機
    構之資源、人力之協調與整合,因此,規範師培中心主管應由副教授
    以上專任教師兼任,並設置專職行政人力,以利校內行政溝通及各項
    業務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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