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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教師在職進修機構辦理進修學分、學位者,其入學資格、方式與應修學 分數等,應依規定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辦理,並依相關規定發 給學分證明書、結業證書或授予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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