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9日

條文關聯

  教師在職進修機構辦理進修學分、學位者,其入學資格、方式與應修學
  分數等,應依規定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辦理,並依相關規定發
  給學分證明書、結業證書或授予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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