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委託、委任師資培育大學或 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開辦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
一、配合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文字。 二、為避免與第六條採計抵免文字混淆,刪除「及認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