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900314491號、教育 部臺教師(三)字第1090088110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8條,自發布日施 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師範教育

立法總說明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自一0
三年六月九日發布施行。茲為配合總統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華總一義字
第一0八000六00八一號令修正公布原住民族教育法,並回應社會變
遷需求,建立完整原住民族教育體系,以保障原住民族教育權之政策主張
,以增進部會合作與分工,強化地方政府權責,完善原住民族教育環境及
培育原住民族人才,爰擬具「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
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
二、配合原住民教育法修正,修正「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
    」文字順序(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為避免與本辦法第六條之採計抵免之執行方式產生混淆,爰刪除第五
    條「及認列」文字(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增列未委託、委任辦理原住民族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
    程之學分數或研習時數由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認
    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配合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教育主管機關名稱,目前已無中央教育主管
    機關對地方教育事務統合視導之業務模式,爰刪除文字(修正條文第
    七條)。
六、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