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介聘及分發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員額,依前條規定辦理介聘或分發後仍有餘額者,由學
校自行依法規規定辦理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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