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該主管機關為審議學校及其分校、分部之設立、變更及停辦事項,得組
成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由各該主管機關首長就學者專家及
相關機關代表聘兼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私立學校之設立、變更及停辦事項審查結果,應送私立學校諮詢會(以下
簡稱諮詢會)提供意見後,作為各該主管機關決定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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