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由導師、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諮詢學生及法定
代理人之意願後,填具技藝教育學生推薦表送輔導處(室)彙整,提交遴
輔會遴選適合參加技藝教育學生。
前項推薦及遴選,應依學生生涯檔案紀錄,並考量相關領域成績與特殊表
現、性向測驗與職業興趣測驗及輔導紀錄或職群試探評量結果為之。
〔立法理由〕
一、審酌學生選習技藝教育課程,應獲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爰修正第一
    項之相關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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