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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得向教育部申請來臺從事文教活動。 教育部得成立審查小組審查申請人之資格及相關事項,審查小組由相關 主管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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