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2日

條文關聯

  曾犯下列罪名之一,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得參加登山嚮導員之檢定:
  一、妨害性自主罪。
  二、殺人罪。
  三、傷害罪,但屬過失犯者,不在此限。
  四、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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