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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曾犯下列罪名之一,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得參加登山嚮導員之檢定: 一、妨害性自主罪。 二、殺人罪。 三、傷害罪,但屬過失犯者,不在此限。 四、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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