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受短期失能或身心障礙慰問金之日起六個月內,因同一事故致身心障礙 或等級加重或死亡者,按加重等級或死亡慰問金基準,補足慰問金。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明定領受短期失能慰問金人員於一定期間內因同一事故致短期失 能等級加重或死亡時,應按情形補足慰問金,避免重複給付慰問金, 並以月為單位為時間計算單位,以符各條文文字一致性;其餘酌作文 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