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運動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辦理下屆董事及監事 遴選。
一、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之 。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爰修正 第一項,將董事、監事之續聘限制予以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本部」修正為「運動部」,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