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條文關聯

董事、監事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運動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辦理下屆董事及監事
遴選。
〔立法理由〕
一、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之
    。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爰修正
    第一項,將董事、監事之續聘限制予以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本部」修正為「運動部」,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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