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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本部參事或專門委員中派兼之,承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行政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 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充之,辦理本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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