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執行標的物已為執行法院執行假扣押、假處分者,行政執行處得向執行
  法院調取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卷宗,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並通知債權
  人。
  執行標的物已為行政執行處執行假扣押、假處分者,執行法院得向行政
  執行處調取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卷宗,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並通知原
  移送機關。
  行政執行處或執行法院就前二項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時,應維持已
  實施之執行程序或回復調卷執行前之原狀,將調取之卷宗退還原機關,
  並通知債權人或移送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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