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標的物已為執行法院執行假扣押、假處分者,行政執行處得向執行 法院調取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卷宗,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並通知債權 人。 執行標的物已為行政執行處執行假扣押、假處分者,執行法院得向行政 執行處調取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卷宗,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並通知原 移送機關。 行政執行處或執行法院就前二項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時,應維持已 實施之執行程序或回復調卷執行前之原狀,將調取之卷宗退還原機關, 並通知債權人或移送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