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得免徵收或減半
徵收。
〔立法理由〕
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資訊係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
費用得予「減免」,爰修正為「得免徵收或減半徵收」,俾符本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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