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得免徵收或減半 徵收。
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資訊係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 費用得予「減免」,爰修正為「得免徵收或減半徵收」,俾符本法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