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契約當事人約定或商請由商務仲裁協會代為選定仲裁人者,除別有約
定外,其聲請依左列規定:
一、兩造當事人之住所、主事務所或本公司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者,
向該直轄市、縣(市)之商務仲裁協會聲請。
二、兩造當事人之住所、主事務所或本公司不在同一縣(市)而在同一省
者,向該省之商務仲裁協會聲請;不在同一省(市)者,向全國商務
仲裁協會聲請。
三、仲裁契約有關國際貿易或當事人有一造為外國人或其住所、主事務所
或本公司在外國者,向全國商仲裁協會聲請。
四、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應向縣(市)商務仲裁協會聲請而該縣(市)
無商務仲裁協會者,向省之商務仲裁協會聲請;應向省(市)商務仲
裁協會聲請而該省(市)無商務仲裁協會者,向全國商務仲裁協會聲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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