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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保安處分之執行,檢察官應將受處分人連同裁判書及應備文件,命司法警 察或司法警察官解送至保安處分處所。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保安處分之執行,除感化教育外準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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