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機關人員對收容人使用器械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使用器械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使用器械為對收容人權益損害最少
    者。
三、使用器械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前項判斷,機關人員應依使用器械當時之合理認知,並考量事件輕重、急
迫程度及器械危害程度等,審慎為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使用器械應注意比例原則。
二、第二項規定使用器械之判斷,需考量事件輕重等客觀狀況審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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