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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參觀監獄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參觀者於參觀時,須遵守左列事項: 一、服裝整齊。 二、靜肅。 三、不得吸煙。 四、不得攜帶照像機及危險物之類。 五、不得與受刑人交談或接受財物。 六、聽從監獄職員之指導。 七、其他監獄內應遵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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