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保護服務、修復式司法之政策、法規與方案之
研究、規劃及推動。
二、相關機關(構)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業務之協調及推動。
三、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犯罪被害補償金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五、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業務之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保護機構之設立、指揮監督、獎助及評鑑輔導之規劃。
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之宣導。
八、定期公布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之執行狀況及相關統計資料。
九、其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主管機關就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權益保障事項,得邀集司法院召開相關
業務聯繫會議。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本法相關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之規劃與執行事宜,參酌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性防法)之立法模式及文字,於第一項
規定主管機關掌理事項,俾供其據以規劃、推動各項犯罪被害人權益
保障措施。
三、第一項第三款「經費分配」係指主管機關之犯罪被害人服務經費配置
於各項服務措施及補助項目等相關事宜;第六款「評鑑輔導」,係包
含對保護機構之服務流程及個案服務、網絡聯繫合作、志工運用管理
、各項保護服務專案執行狀況、人力資源管理、總務及行政管理、研
考及綜合推廣、申訴處理情形等事項,併此敘明。
四、參照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序號: 1-5):「行政院應定期提出犯罪被
害人保護白皮書,檢討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與成效,向立法院報告,
並列入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之內容。」之意旨,爰增訂第一
項第八款規定,俾利了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保護機構對於犯罪被
害人權益保障業務之執行情形,進而提供未來修法、政策規劃或相關
配套措施之精進方向,完善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制度。
五、司法權係獨立於行政權、立法權而存在,其目的在於實現審判獨立、
公平審判,此乃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目前刑事
訴訟審判程序係採法院、檢察官及被告之三面關係架構,而被害人因
犯罪行為而受害,基於人性尊嚴,具有程序主體地位,在司法程序上
享有資訊獲知、受通知到庭及表達意見等程序參與權利,並應提供犯
罪被害人相關保護服務措施。考量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保護犯罪被害人,並於不影響其公正中立之角色下同時兼顧各方之訴
訟權益保障,爰參考家暴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範體例,訂定第二項
規定,俾利院際間之業務協調與合作聯繫;另本項所稱「業務聯繫」
,係指院際業務間有關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之合作或協調討論,
尚無涉及個案議題,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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