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轉為呆帳須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再犯案逃匿者,須有政府有關機關之證明。 二、證明受破產宣告之文件。 三、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債權憑證、 郵政機關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催收證明。 四、其他原因有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