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小額創業貸款逾期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11月19日

所有條文

  本會及各分會小額創業貸款逾期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依本辦法之規
  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逾期款,係指小額創業貸款契約清償期屆滿六個月而未受清
  償者而言。

  小額創業貸款逾期款應依下列規定積極清理:
  一、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得酌予變
      更原還款約定,但應報經本會核准。
  二、除前款所定情形外,分會應迅速採取下列規定積極清理:
    (一)訴請債務人及保證人清償債務,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聲請拍賣抵
          押物。
    (二)清查債務人及保證人如有可供執行之財產,依保全程序處理。
    (三)聲請執行債務人及保證人之財產。
    (四)其他必要之保全措施。

  小額創業貸款逾期款項,依第三條規定積極清理而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報請董事長核准轉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再犯案、逃匿、和解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
      收回者。
  二、抵押品及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定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以無
      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本會可受償金額,執行無實益者
      。
  三、扣押物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分會無承受實益者。
  四、債務經積極催收,逾清償期二年內仍未收回者。

  前條之轉為呆帳須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再犯案逃匿者,須有政府有關機關之證明。
  二、證明受破產宣告之文件。
  三、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債權憑證、
      郵政機關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催收證明。
  四、其他原因有證明文件者。

  小額創業貸款逾期款轉為呆帳者,須報請本會核可後沖銷。

  轉列呆帳之各項貸款,各分會承辦人應隨時注意債務人及保證人之動向
  及債權憑證之時效,如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依法追償。

  小額創業貸款逾期款滯延超過三個月,由分會追蹤並於每年一月及七月
  列冊報請總會審核。

  本辦法提經董事會通過,並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實施,其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