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02日

條文關聯

  爆炸物配購證及爆炸物運輸證遺失時,應即分別通報中央主管機關、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爆炸物製造或販賣業者,並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補發。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