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裝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發電業與輸配電業,應於電源線及電力網之分界點,裝置安全保護設施。
前項安全保護設施,應符合輸配電業考量電壓、電流及頻率運轉操作情形
所擬定之安全規定,並應具備事故隔離電力網之保護方法。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發電業與輸配電業,於電源線及電力網之分界點,應裝置
    安全保護設施。
二、第二項明定發電業與輸配電業,於電源線及電力網之分界點所裝置安
    全保護設施,應符合之安全規定及應具備之保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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