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相關書件送由所在地之縣(市
)政府核定或核轉經濟部核定。在直轄市由市政府建設局核定。
凡在政府開發之工業區內申請設廠,於核准購地之同時,由經濟部或所
在地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核准其設立,屬經濟部核准者,應副知所在地縣
(市)政府。
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應檢附左列各項書件(向政府或
其委託單位第一手承購其開發之工業區土地設廠者
,第四項免附):
┌─┬────────┬─┬─────────┐
│項│書件名稱 │份│說明 │
│號│ │數│ │
├─┼────────┼─┼─────────┤
│一│工廠設立許可申請│三│一、各項申請書件之│
│ │書。 │ │ 紙張大小,以A4│
├─┼────────┼─┤ 或A3尺寸為原則│
│二│工廠廠地位置圖。│三│ 。 │
├─┼────────┼─┤二、書件份數為原則│
│三│建築物配置平面圖│三│ 性規定,各主管│
│ │及建築物面積計算│ │ 機關可視實際需│
│ │表。 │ │ 要酌予增減,並│
├─┼────────┼─┤ 於申請書上註冊│
│四│土地登記簿及地籍│三│ 。 │
│ │圖謄本,如為都市│ │三、向政府開發或委│
│ │計畫範圍內之土地│ │ 託開發工業區承│
│ │,並應檢附土地使│ │ 購土地設廠者,│
│ │用分區證明。 │ │ 有關興辦工業人│
├─┼────────┼─┤ 購用工業區土地│
│五│利用既有廠房設廠│三│ 及工廠設立申請│
│ │者,應檢附符合用│ │ 書空白表格,請│
│ │途之使用執照影本│ │ 向該開發機關索│
│ │或合法房屋證明。│ │ 取,書件份數依│
├─┼────────┼─┤ 開發機構之規定│
│六│工廠負責人身份證│三│ 。 │
│ │影本,工廠負責人│ │四、檢附影本均應附│
│ │如為華僑或外國人│ │ 註「影本與正本│
│ │應檢附在臺設定居│ │ 相符」,並加蓋│
│ │所證明文件。 │ │ 工廠及工廠負責│
├─┼────────┼─┤ 人印章。 │
│七│如以公司名義申請│三│五、工廠設立許可之│
│ │設廠者,應檢附公│ │ 收費依本規則第│
│ │司執照影本。 │ │ 十七條規定為新│
├─┼────────┼─┤ 臺幣二千元。 │
│八│屬環保法令規定管│三│六、利用既有廠房設│
│ │制之事業種類、範│ │ 廠者,第二項及│
│ │圍及規模者,應檢│ │ 第四項之土地登│
│ │附環境保護主管機│ │ 記簿及地籍謄本│
│ │關出具之核准或許│ │ 是否檢附,由地│
│ │可證明文件。 │ │ 方主管機關自行│
│ │ │ │ 斟酌。 │
│ │ │ │七、利用既有廠房設│
│ │ │ │ 廠者,其建築物│
│ │ │ │ 面積以使用執照│
│ │ │ │ 登載面積為準,│
│ │ │ │ 如所附建築物面│
│ │ │ │ 積計算表之面積│
│ │ │ │ 小於使用執照登│
│ │ │ │ 載面積時,應另│
│ │ │ │ 檢附建築物所有│
│ │ │ │ 權狀影本、建物│
│ │ │ │ 登記謄本影本或│
│ │ │ │ 其他足資證明之│
│ │ │ │ 文件。 │
│ │ │ │八、於政府開發且設│
│ │ │ │ 置污水處理廠之│
│ │ │ │ 工業區內設廠,│
│ │ │ │ 屬環保法令規定│
│ │ │ │ 管制之事業種類│
│ │ │ │ 、範圍及規模者│
│ │ │ │ ,應檢附工業區│
│ │ │ │ 管理機構核發之│
│ │ │ │ 廢(污)水同意│
│ │ │ │ 納管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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