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用戶配電場所之設置面積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得依實際需求採取集中
或分散方式設置;其採分散設置者,各配電場所之面積不得小於十二平方
公尺。
〔立法理由〕
明定用戶配電場所分散設置時,各分散設置之配電場所之最小面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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