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業供電電壓及頻率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條文關聯

電業供電因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修正,明定因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者,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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