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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供電電壓及頻率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電業供電因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修正,明定因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者,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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