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業供電電壓及頻率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60460264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6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電業供電電壓週率標準)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工業

立法總說明

電業供電電壓週率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十九年九月十二日訂定發布
施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七十二年十一月十日。為
維護供電品質,電業供電之電壓及頻率應予以規範,鑑於電業供電電壓及
頻率之標準(包含變動率),均屬數據性資料,將隨科技進步而變動,為
維護公共安全及電力系統相容性,並配合電業法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
日修正公布,將本標準名稱修正為「電業供電電壓及頻率標準」,爰修正
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現行電力系統實際供電情形,並未進行直流供電,爰刪除現行條文
    第三條。
二、參照經濟部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經標字第一0五0四六0五一六0
    號公告修正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及其所用之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
    及代號」,將頻率單位「赫」修正為「赫茲」,電壓單位「伏」修正
    為「伏特」,並增訂交流電頻率及電壓變動率之高低相關規定。(修
    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三、增訂因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