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公司經專案核准合併者,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依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辦
  妥設立、解散、變更等登記,逾期該核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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