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財務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二)非銀行拒絕往來戶。
  三、於國內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之研究發展專門人才。
  生物技術、數位內容產業領域之公司,其淨值為正值者,雖未符合前項
  第二款第一目之條件,仍得提出申請。
  國營事業機構為發展新興產業,開發主導性新產品,應報經主管機關專
  案核定,始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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