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部取得之公共建設用地,依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逕為使用、收益及處
  分時,得視各公共建設之特性,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信託或委託私人、團體辦理一部或全部範圍、事項之開發經營。
  二、與私人、團體聯合開發、合作經營。
  三、投資設立公司辦理開發經營。
  本部辦理前項信託、委託、聯合開發、合作經營,應公告徵求受託人或
  投資人,公告期間至少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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