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園區內社區用地,應依原核定計畫興建住宅,並得依該都市計畫細部計畫
或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容許使用之項目使用。
〔立法理由〕
刪除「工業」二字,理由同第三條修正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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