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九年十 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茲依產 業創新條例第九章規定,統一「工業區」稱為「產業園區」,爰修正本辦 法名稱為「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並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