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計量技術人員: 一、犯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完畢、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逾一年。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