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前條資料,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向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之資訊平臺(以
下稱資訊平臺)為申報。
前項申報,得委託代理人一人為之。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報義務之主體為公司,惟實際
    從事該申報行為者,仍應為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爰明定第一項。
二、為利申報業務之運作,第二項明定該申報得委託代理人為之,惟為利
    日後主管機關查核及釐清權責歸屬,受委託代理人以一人為限。另前
    述人士於代理公司辦理本辦法申報時,如屬於洗錢防制法所定之業務
    行為,自應有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