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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辦理股票簽證之簽證銀行及有關人員,如有違法行為,應負民事、刑事責 任。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將簽證「機構」修正為簽證「銀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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