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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3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管制區內未經取得水權登記之違法水井,由主管機關會同臺灣電力公司 執行斷電措施,予以停止使用,並依水利法第六十條之二及第九十三條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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