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能源管理人員及空調能源管理人員登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細則第十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能源管理講習班
  」,係指經濟部舉辦之能源管理人員講習班,或其他經濟部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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