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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航空站主任,對其他派駐航空站之各類工作人員,負協調之責。
〔立法理由〕
賦予航空站首長統籌協調其他派駐航空站單位人員之權責意向,以收航空 站整體運作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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