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機械修護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車輛修護科職掌如左:
  一、機動車輛修護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機動車輛之檢查、保養、修護事項。
  三、修車機料之換用及申請發包審核事項。
  四、車輛監理檢驗業務之受託辦理事項。
  五、機動車輛報廢之鑑定事項。
  六、車輛修護員及駕駛員之車輛養護訓練事項。
  七、車輛養護計價辦法之擬訂事項。
  八、有關修車作業改進之擬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機動車輛修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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