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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提供身心障礙者特別服務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提供公用電話服務之經營者應視需要或經相關單位申請,設置方便肢障 者使用之公用電話,其高度不得超過地面一一五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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