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安全管理之實施,應由鐵路機構最高權責主管或對其機構具管理權限之代
理人綜理,並由鐵路機構內各層級主管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執行。
鐵路機構應明確界定最高權責主管及各層級管理階層所應負之安全責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